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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离子废气净化器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方法与治理技术

发布时间:2017-11-20发布者:澎博环保

  挥发性物(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)是一类化合物总称,在   EPA优先控制187种污染物中有33种属于VOCs,在我国VOCs已作为污染物开始系统控制和防治。2015年6月18日   财政部、   发展改革委、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《挥发性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》,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,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开始征收VOCs排污费。

  VOCs具多方面危害性,具体体现在:绝大部分VOCs具有刺激性气味,对人体有致癌、致畸、致突变作用,浓度过高时很容易引起急性中毒,轻者会出现头晕、咳嗽、恶心,重者可能会出现昏迷甚至会有生命危险;部分易燃易爆VOCs还会引起火灾和爆炸。由此可见,VOCs对人体乃至整个生态系统危害巨大,VOCs监测分析与控制治理是现代环境保护工作   之一。

  挥发性物概述

  1、概念定义

  VOCs是一类化合物组合,不同组织对其有不同定义。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(WHO)将VOCs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,常压下沸点范围在50℃~260℃之间,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.32Pa,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一类化合物总称;ISO4618/1-1998中VOCs指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,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液体和/或固体;   ASTMD3960-98中VOCs指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化合物;德国DIN55649-2000将VOCs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,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液体和/或固体,在通常压力条件下,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℃任何化合物;   EPA将VOCs定义为除CO、CO2、H2CO3、金属碳化物、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铰外,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。

  我国北京地方标准DB11/447-2007中将VOCs定义在20℃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.01kPa,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化合物的统称《挥发性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》定义VOCs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化合物的统称,具有挥发性的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(烷烃、烯烃、炔烃、芳香烃)、含氧化合物(醛、酮、醇、醚等)、卤代烃、含氮化合物、含硫化合物等。

  2、主要分类

  按化学结构不同,VOCs可分为五大类:非甲烷碳氢化合物(烷烃、烯烃、炔烃、芳香烃)、卤烃类、含氧化合物(醇、醛、酮、酚、醚、酸、酯等)、含氮化合物(胺类、氰类、腈类等)、含硫化合物(硫醇、硫醚)等。

  3、污染来源

  3.1大气污染来源

  大气中VOCs主要来源包括室外和室内,室外主要来自工业生产(石油化工、表面涂装、制药工业、包装印刷、电子产业等)、燃料燃烧和交通运输产生工业废气、汽车尾气、光化学污染等;室内主要来自燃煤和   气等燃烧产物、吸烟、采暖和烹调等烟雾,建筑和装饰材料、家具、家用电器、清洁剂和人体本身排放等。

  3.2水体污染来源

  水体中VOCs目前已检验出2000多种,其中对人体的达到200余种。水中VOCs一般来自于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(称人为源),同时水中腐殖酸、富里酸及藻类代谢产物经加氯后也会产生部分卤代烃(称   源)。

  3.3土壤污染来源

  土壤中VOCs来源分为   源和人为源。   源主要来自于绿色植被,是不可控排放源;人为源来源复杂,包括交通、燃烧、工业和居民生活等,其中又以工业源为主要人为源,主要来自于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、交通运输设备制造、VOCs类物质(如油品、化工原料、燃气)储运、燃料不   燃烧、合成材料生产、交通运输、溶剂散逸等行业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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